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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转让债权能否行得通

    近年来,典当企业常常接单当户转让债权以解“缺钱”之急的业务,如今,在典当企业中也出现了将债权转让化身为理财产品的新现象,而结果是,有的因资金链断裂,被主管部门定性为非法经营,有的则以近20%的年化收益率开发理财产品销售数期。对此,既有专家质疑,也有学者认为值得探究。

    销售资金用于经营是违规

    郝凤琴(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典当债权流转为理财产品,是一些典当企业的创新经营之一,北京、广东等地都有案例可查。

    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主要原因之一是自从银监会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向典当企业融资后,典当企业没有真正可行的融资渠道,但开展经营仅凭自有资金远远不够。所以,有些企业想尝试新方法来解决融资问题。

    另外,如今风风火火的理财产品,让百姓对收益率较为可观的产品情有独钟。有市场需求,自然就有产品诞生。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将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用于典当经营,这就是违规。

    从当户的角度来讲,一般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6%左右,银行类似业务的收益率会更低;而一些典当行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直接把年化收益定在7%至14%之间,甚至近20%,这对投资者来说虽然是好事,但对当户来说是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对典当行来说,债权流转成理财产品也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典当业务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且在业务竞争极其激烈的现在,典当企业究竟需要多大的业务量来撑起近20%的年化收益率也是问题,很容易出现资金断裂。后果不仅是将企业推向死亡,更会给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这里面有刚发生不久的案例教训,值得企业和行业深思。

    两个不同的概念

    姚浩(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有诸多的限制,再加上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典当企业的债权转让就会有更多的限制。将典当企业的债权流转成理财产品,存在很大的问题。

    因为将典当债权流转成理财产品,虽然表面上与各项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不冲突,但实际上与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目前我个人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前者的实际情况是将典当行股东的收益权转让,这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了。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也都有明确的定义。

    再说,真正的债权转让法律行为是将债权彻底地转让给了别人,而典当债权流转理财产品却不是,它表面上是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利用债权的收益来经营,这明显不属于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毕竟典当的经营有其特殊性,即便做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也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债权转让的诸多限制,何况是债权流转的理财产品。有些专属于银行、典当行等特殊债权人的,例如仅由典当行收取的包括服务、管理等的综合费用,如同仅由银行可以计收复利一样,系一项专属于特定债权人的从权利,当银行、典当行对其他主体转让债权时,此类从权利是无法一并发生转让的。所以说,创新容易,但要符合行业的特点和经营规律难。

    可以合理利用债权转让

    邢鹤松(浙江典当业内人士):债权转让在典当行业中的运用是非常广泛的,比如为银行贷款提供过桥服务,向其中的某个担保人转让债权等等,债权转让的形式是很丰富的。这都是有先例的,而且也是合法合规的。

    如在2010年12月,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元泰典当有限公司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的债权2000万元、2040万元向个人转让。近年来,类似的典当企业转让债权的案例则更多。

    但关于其他形式的典当债权转让,尤其是今年一些新闻报道中曾经出现的,有企业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便以理财方式托一些熟客帮忙的,就需要谨慎对待了。因为投身其中的客户,在产品到期后兑付了,且拿到了较高收益,自然是皆大欢喜。但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出了事儿,给投资人和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不可估量的。前不久,北京鑫厚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查处,原因就是该典当行利用债权发售“理财产品”,筹资数千万元,属于严重的违法经营。

    其实,债权转让本身并没有问题,而且形式多样,就看典当企业如何利用了。在政府大力支持金融创新的当下,典当企业可以选择合理合法的形式积极尝试,但不能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来源: 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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