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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地产抵押借款纠纷

    【案件回放】

      20115月,小孙夫妇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将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向某典当行办理了抵押典当手续,双方约定,典当金额为100万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约定,若小孙夫妇违约,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还应支付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典当行按约发放了借款。

      三个月届满后,双方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当年10月。借款延长期限届满后,小孙夫妇仍未按约还款,典当行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典当本金1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支付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逾期费用,按每日5000元计。小孙夫妇认为,虽然己方确有违约行为,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远超出了典当期间的月综合费率及利率的总和,两人目前资金紧张,实在无力支付如此多的巨额赔偿金,表示愿意按照每月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小孙夫妇归还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以案说法】

      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原告典当行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延期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否调整?

      答: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费用,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费用均属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条款。被告提出约定过高、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中国典当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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