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在典当行这却不时发生“取之无道”的现象。
为了钱财,绞尽脑汁,却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昨日,记者从吉安县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提起公诉,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了解,南昌县人王某于2013年7月30日14时许,来到吉安县永阳镇一金店,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一条千足金项链以1.4万元的价格典当给该金店店主李某,并向李某提供了一份虚假的首饰质量保证单。
次日,王某在该金店用现金赎回其典当的金项链时,假装接到他人“借钱”的电话,并以此为由,向李某提出再次典当该金项链。在此过程中,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含金量不足的项链典当给李某,骗得现金1.38万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含金量不足项链冒充千足金项链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系初犯,能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