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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000以来,我国高校建设快速扩张,招生规模不断提高,贷款规模逐年保持了较大增幅,还款压力开始凸现。
    由于高校事业法人的特殊性,主要通过信誉贷款和质押贷款两种方式来运作贷款,其中质押贷款所占比重大,包括学校收费权质押、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以及收费户和财政返还账户质押等。
    现行法律对于实际操作中的大多数收费权担保贷款尚未作出明确许可性规定,即该种财产权利可否质押,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收费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难以确定。这样,质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学校收费权质押存在学校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出质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目前能够明确作为质押的收费权只有高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权。 
    我国高校实行的是财政拨款,即国库金融支付方式。学校的收费需全额上缴财政账户,支出事先预算,预算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但是不允许赤字预算,因而通过做预算来还贷款基本上没有操作的可能。学校本身又是财政预算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学校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或者逃废银行债务,作为出质人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不可能用财政拨款偿还银行的贷款。
    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作为收费权来说,由于是一种期待收益权,所代表的财产是不确定的,是未来的收益,价值多少在出质之初无法确定。收费权质押能否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主要还是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或项目本身的收益。
    笔者对这种担保方式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虽然高校贷款保证方式较多采用收费权质押,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费权质押仍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学校收费权质押缺乏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中,尚未对学校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教育部联合下发银发[2002]220号文(以下简称《银发[2002]220号文》)规定“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该规定仅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一旦产生诉讼,该文件的效力可能会得不到认定。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中也未对学校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该条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也就是说如果物权法里没有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这条规定显然没有授权国家部委以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作出规定,一旦产生诉讼,《银发[2002]220号文》的效力将因与物权法抵触而不被司法机关认可,而学生公寓收费权除了在该文件中有规定外,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学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质押权人不易行使质押权利
    学校向学生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收费权质押给银行,并由学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形式上质押手续齐备,但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押权人占有,质押权人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无法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
    三、账户可能存在重复质押风险
    高校在办理建设融资时,往往已经在其它商业银行办理了的收费户或财政返还账户质押,收费权再作为质押的标的就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收费权仅是对权利的质押,如果要实际实现质押权,就必须通过扣划收费户或财政返还账户的资金实现质押权,但是如果该账户已经质押给商业银行,在账户质押期间收费权质押权人将无法在第一位扣划资金,无法实现质押权,因此收费权质押也就形同虚设。
    四、出质登记公示欠规范
    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需要进行出质登记公示才能生效,而向哪个部门登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相应的公示制度作为保障的前提下,一旦贷款形成风险,仅仅以收费权文件作为权利出质,不仅难以避免重复质押,而且其效力更是难以确定的。
    五、合理合规规避风险
    针对现行法律对收费权质押规定的空白区,笔者建议金融机构采用以下方式在有限的空间内规避收费权质押带来的风险。
    (一)尽量避免单独使用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最好在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的同时辅以其他的担保方式,比如要求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者其他非教育设施抵押担保;
    (二)在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的同时应该将收费帐户、收费财政返还帐户以及学校的其他资金帐户同时质押,尽可能地对收费以及学校的资金进行监管,减少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风险;
    (三)对质押担保进行登记
    现行《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基础是物权公示制度,在于杜绝权利重复质押现象的发生。对于高校贷款而言,收费权质押可以按照《银发[2002]220号文》中有关规定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登记时,具体可以考虑出具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出质人同意学生公寓收费权出质的书面文件等实质性体现出质和质权关系的文件,同时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合规的证明材料等等。
    (四)将账户作为收费权质押的执行载体,进一步完善收费权质押
    账户质押实际上就是对进入账户的资金进行质押,是同时把账户作为质押的标的,从而增强收费权质押的实际效力
                                                                     来源:蒋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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