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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典当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2011年6月30日河北省典当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典当协会

    关于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充实省典当协会领导层内部结构,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整体综合素质,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功能,增强凝聚力和执行力,特提出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意见。

    一、增补副会长的基本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典当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年检各项指标达标;

    2、模范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年度会费;

    3、热心协会工作,甘于行业奉献,愿意为行业的发展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4、在当地典当会员企业中有一定号召力、影响力和实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协会领导层的活动,积极完成协会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6、任省典当协会常务理事满一年以上。

    二、增补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典当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年检各项指标达标;

    2、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年度会费;

    3、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主动为协会和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自觉奉献;

    5、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协会领导层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6、任省典当协会理事满一年以上。

    三、增补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填写《河北省典当协会副会长申请表》或《河北省典当协会常务理事申请表》,上报省协会秘书处。会员所在地的省典当协会副会长也可推荐提名。

    2、省典当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或推荐进行研究,必要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召开省典当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4、增补副会长还须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报省工经联(经团联)和省民政厅备案批准。

    四、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坚持有进有出的原则

    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并经教育不愿改正的,予以劝退;严重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省典当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1、年检查出违规行为,不予通过年审;

    2、不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

    3、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

    4、典当管理信息报送不及时、质量差,影响全省上报;

    5、通讯工作考评不达标,受到通报批评;

    6、不按期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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